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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資訊】強化風險管理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容制度

時間:2023-01-13 16:47:46       來源:法治日報

為加強汽車金融公司監管,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修訂形成《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7章68條,包括總則,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這也意味著2008年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即將廢止。

拓寬業務范圍


(資料圖)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強力稱,世界上最早的汽車金融公司出現在20世紀初的美國,起因是汽車經銷商為當時是高檔消費品的汽車銷售服務,先是成立財務公司,此后發展成汽車金融公司。我國20世紀90年代出現為銷售汽車服務的財務公司,2004年原銀監會出臺第一部相關管理辦法,后來于2008年出臺原《管理辦法》。但是十幾年之后,汽車金融公司的服務范圍早已從單一的汽車銷售延伸至售后用車的全生命周期服務。因此,《征求意見稿》拓寬優化業務范圍勢在必行。

依《征求意見稿》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可以從事的本外幣業務包括:接受股東及其所在集團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車經銷商和售后服務商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從事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汽車及汽車附加品貸款業務;汽車及汽車附加品融資租賃業務;汽車經銷商和汽車售后服務商貸款業務,包括庫存采購、展廳建設、零配件和維修設備購買等貸款;轉讓或受讓汽車及汽車附加品貸款和融資租賃資產;辦理汽車殘值評估、變賣及處理業務;與汽車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和服務。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曉宇說,汽車金融公司并非只是服務于消費者購車,還服務于汽車經銷商、售后服務商。《征求意見稿》的上述規定,將此前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的二手車金融業務、融資租賃業務、汽車附加品融資、汽車金融公司售后回租業務等納入其中。

《征求意見稿》不僅拓寬了業務范圍,還優化了業務范圍。比如,將汽車附加品融資列入業務范圍。允許客戶在辦理汽車貸款后單獨申請附加品融資,附加品融資金額不得超過附加品合計售價的80%,合計售價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合計售價的70%。允許向汽車售后服務商提供庫存采購、維修設備購買等貸款,有利于發揮汽車金融公司專業優勢,支持汽車產業鏈下游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在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資租賃業務中,鑒于售后回租的法律關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可以解決直租模式下融資租賃車輛無法異地上牌的老大難問題,也有利于落實“同質同類業務統一監管標準”,同時規定回租業務必須基于車輛真實貿易背景,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且不得低值高買等。

加強風險監管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原《管理辦法》除業務范圍外,在機構準入政策、風險管理要求、監管指標等方面也不適應最新的監管要求。

劉曉宇說,《征求意見稿》重點強調“以防范風險和規范發展為基本理念,立足引導汽車金融公司圍繞服務汽車產業和汽車消費,突出差異化特色功能定位,提升專業金融服務能力,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主要體現為以風險為本加強監管,引導汽車金融公司聚焦主業。為引導其聚焦主業,《征求意見稿》取消股權投資業務,對出資人提出更高要求,強化股東對汽車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適當擴大股東存款范圍,同時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規定。增加風險管理要求,增設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完善重大突發事件報告、現場檢查、延伸調查和三方會談等規定。

在強力看來,加強風險管理,有賴于完善的公司治理與健全的內控制度。《征求意見稿》的亮點之一也正是新增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要求,在第四章專設“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從第二十七條到第四十條,多達十四條。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說,銀保監會近年來相繼出臺《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等,均明確要求汽車金融公司參照執行。

為此,本次修訂是在現有公司治理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汽車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和業務特點等現實情況,重點規定了股權管理、“三會一層”、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外部審計和信息系統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加強具有汽車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設,提升汽車金融公司法人獨立性。

加大處罰力度

《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了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管要求。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有關報告、監管報表及其他資料,并確保所提供報告、報表、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征求意見稿》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有權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對汽車金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有權依法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區別情形,依法采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之所以《征求意見稿》單設一章加強監管,在劉曉宇看來,是因為汽車金融公司雖然目前只有25家,資產規模也僅突破萬億元,但近年來汽車金融公司接到罰單的數量與處罰金額均在增加,為此,監管部門加強了對汽車金融公司不合規行為的監管與處罰力度。

僅在剛剛過去的2022年,就有多例。

2022年1月,銀保監會陜西監管局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比亞迪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存在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履職、機構汽車貸款落實放款條件不審慎、對合作經銷商管理嚴重不足的違規事實,對比亞迪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罰款105萬元,對相關人員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銀保監會天津監管局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天津長城濱銀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為他品牌二手車貸款業務貸款調查未盡職,對天津長城濱銀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0萬元。

2022年5月,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汽車附加產品融資業務貸款發放不審慎、客戶信息保護存在漏洞,對瑞福德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罰款50萬元。

2022年6月,北京銀保監局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貸款業務開展不審慎、轉嫁經營成本、內控管理不到位,責令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改正,并給予合計1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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