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根據法律所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
2、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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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利,可以分為權與利,即它的職權是什么,它能干什么。
4、而利,是它想達到的目的。
5、學校教職工大會的形式、職權與目的,法律依據是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6、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和目的(利),第七條規定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權)。
7、第三條規定: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8、第七條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9、根據該《規定》,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10、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11、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12、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13、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14、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15、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
16、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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