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創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二〇二三年八月
協創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
????????????????????????????目????錄
協創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
???????????????協創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協創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
人治理結構,保證所有股東充分行使選舉董事、監事的權利,維護中小股東利益,
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東選擇董事、監事的權利,依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
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簡稱“《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特制定《協創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累積
投票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
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
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及
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單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以累積投票方式選舉董事的,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的表決應當分
別進行。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本《實
施細則》所稱“監事”特指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
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不適用于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監事人數及結構應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規定。
???????????????第二章?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的提名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名非獨
立董事候選人。
協創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
事候選人。
??公司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名非職工代表
監事候選人。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選舉產生后直接進入監事會。
??第七條?被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規章要求。
??被提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還應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獨立
董事任職條件。
??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
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
??第八條?提名人應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同意。提名人應向董
事會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簡歷和基本情況以及其提名意圖,董事會
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披露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別、年齡、國籍、教育背景、詳細工作經歷、全部兼職情況、與提名人的關系,
是否存在不適宜擔任董事或監事的情形等,以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
的了解。
??第九條?公司董事會最遲應當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
公告時,將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職業、學歷、專業資格、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
職情況等詳細信息提交至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個交易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條件和獨立性有異議的,均
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提供的渠道,就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條件和可能影響
其獨立性的情況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反饋意見。
??獨立董事候選人及提名人應當對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與其相關的信息進
行核對,如發現披露或公示內容存在錯誤或遺漏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十條?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收到被提名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人選的資料
后,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審核候選人人選的任職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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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經審核合格的候選人人選成為董事或監事候選人。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可以多
于《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第十一條?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
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
行董事或監事職責。
??被提名為獨立董事候選人人選的,還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
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
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將上述內容書面通知股東。
???????????????第三章?董事或監事候選人的投票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對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進行表決前,股東大會主持人應明
確告知與會股東對候選董事或監事實行累積投票方式。
??第十三條?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公司董事、監事的具體辦法如下:
??(一)?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和監事的選舉實行分開投票方式,具體操作
方式如下:
權的股票數乘以該次股東大會待選出的非獨立董事的乘積數,該票數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的股票數乘以該次股東大會待選出的獨立董事人數的乘積數,該票數只能投向公
司的獨立董事候選人。
票數乘以該次股東大會待選出的監事人數的乘積數,該票數只能投向公司的監事
候選人。
??(二)?累積投票制票數計算方法:
之積,即為該股東本次累積表決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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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計算股東累積表決票;
數,任何股東、公司獨立董事、公司監事、本次股東大會監票人或見證律師對宣
布結果有異議時,應立即進行核對。
??(三)?投票方式
應當標明:會議名稱、董事或者監事候選人姓名、股東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
股份數、累積投票時的表決票數、投票時間,選票不設“反對”項和“棄權”項,
并在選票的顯著位置就累積投票方式、選票填寫方法、計票方法作出明確的說明
和解釋。
向任何一董事、監事候選人。公司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時,股東可以
親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則,該股東的所有投票無效。
額,否則,該股東的所有投票無效。
有效,差額部分視為放棄表決權。
???????????????第四章?董事或監事的當選
??第十四條?表決完畢后,由股東大會監票人清點票數,并公布每個董事或監
事候選人的得票情況,依照《公司章程》確定的董事或監事總人數,根據董事或
監事候選人所得票數多少的順序來決定最后當選。董事或監事的得票數必須超過
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以未累積的股份數為準)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條?若獲得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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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多于應選董事或監事時,則按得票數多少排序,得票多者當
選。
??第十六條?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或監事候選人得票總數相等,其全部當選將
導致當選人數超過該次股東大會應選人數的,股東大會應就上述得票總數相等的
董事或監事候選人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第二輪選舉,以所得投票表決權數較
多并且所得投票表決權數占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當
選。若經第二輪選舉,仍不能決定全部的當選者,則缺額董事或監事在下次股東
大會上選舉填補;若由此導致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三分之二時,
則應在本次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再次召開股東大會對缺額董事或監事進行
選舉。
??第十七條?若當選人數少于應選董事或監事,但已當選董事或監事人數超過
《公司章程》規定人數三分之二時,則缺額董事或監事在下次股東大會上選舉填
補。若當選人數少于應選董事或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三分之二時,
則應對未當選董事或監事候選人進行第二輪選舉;若經第二輪選舉仍未達到《公
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則應在本次股東大會結束后兩個月內再次召開股
東大會對缺額董事或監事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再次選舉應以實際缺額為基數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內”均包括本數,
“少于”、“超過”、“過”、“低于”、“多于”均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為準。本《實施細則》與法律、法規、規章、規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除非有特別說明,本《實施細則》所使用的術語與《公司章
程》中該等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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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的修訂由董事會提出草案,提請股東大會審
議批準。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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