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偶婚,亦稱對偶家庭。
2、指原始社會時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雙方,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實行由一男一女組成配偶,以女子為中心,婚姻關系不穩固的一種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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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偶婚為一種兩相情愿、不受約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對同居形式。
4、從多偶婚(伙婚)向單偶婚過渡的一種形式。
5、其形式有走婚,望門居,不落夫家等。
6、對偶婚【duì ǒu hūn】概念:偶婚制,或稱 對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長或短的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的偶居生活的 婚姻形式。
7、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個體婚制轉變的過渡形態或中間環節,產生于 原始社會蒙昧時期和野蠻時期的交替階段, 對偶婚 盛行于野蠻時代,即原始社會晚期。
8、形成:對偶婚制的典型表現形式是成對配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較穩定的 兩性同居生活,即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 對偶婚 有一個主妻,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中有一個主丈夫,主夫妻之間一定程度地脫離群體過著相對穩定的 同居生活。
9、背景:對偶婚基礎上的對偶家庭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脫離氏族而獨立。
10、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經濟的基礎上,對偶家庭不成其為一個經濟單位,不能作為當時社會的一個細胞組織;當時的經濟單位依然是以母權制為中心的氏族。
11、我國原始社會的對偶婚制大約確立于仰韶文化晚期。
12、上個世紀西南一些少數民族中殘存的“走婚”、“望門居”、“不落夫家”等習俗,反映了對偶婚制的歷史遺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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