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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作者:房文彬
近日,海南銀保監局發布一起典型案例顯示,消費者王某投訴稱其駕駛車輛與第三者車輛發生剮蹭,雙方車輛均受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保險公司現場核實確認,王某駕駛車輛投保時登記的使用性質是企業非營運用車,但實際出險時車身貼有營運標志,且在保險期間內有多次營運記錄,因此,保險公司拒絕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并要求王某補足非營運車輛與營運車輛保費差額后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王某對此不認可,以出險時拉的是自己的貨品為由,投訴保險公司要求給予理賠。
通過案例分析來看,該案中,王某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私自將車輛的用途從非經營車輛變更為經營性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多次從事營運活動,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出險時,車輛是否處于營運狀態不影響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實。因此,海南銀保監局表示,保險公司有權依約拒絕賠付商業險,并在王某補足當期保費的情況下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該案件提示投保人,要充分認識到車輛變更使用性質后的拒賠風險。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保險合同成立之時,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是一種對價關系,如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其面臨的危險程度可能發生顯著變化,投保人、被保險人負有及時通知義務,讓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的現實狀況進行重新評估,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變更承保條件。若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且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車險的賠償責任。
法律作出此項強制性規定,目的是平衡合同當事方的對價關系,既是對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通知義務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也是賦予保險公司自我救濟的權力。
因此,如果車主更改了車輛使用性質,就應該及時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通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進行重新評估,否則將無法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