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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規范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行為,《辦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立案調查、查封扣押、行政處罰決定等七大章節,涵蓋了當前糧食流通行政執法工作的主要方面,其中列舉了25項糧食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外,應當立案調查。
這25項糧食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包括:糧食收購企業、倉儲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糧食收購企業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時間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額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被舉報;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涉及糧食數量較大;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較大;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涉及糧食數量五噸以上;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非法銷售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糧食等等。